1. 破产法院批准的和解建议对全部所含债权人有效,包括反对及未出席投票会议者。 2.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破产部门应依本法第35条公告、通知并登记批准、拒绝、暂停批准、终止程序、启动程序或宣告破产的决定。法院可仅在破产登记簿和商业登记簿登记。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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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法院批准的和解建议对全部所含债权人有效,包括反对及未出席投票会议者。 2.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破产部门应依本法第35条公告、通知并登记批准、拒绝、暂停批准、终止程序、启动程序或宣告破产的决定。法院可仅在破产登记簿和商业登记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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