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78条

1. 破产法院批准的和解建议对全部所含债权人有效,包括反对及未出席投票会议者。 2.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破产部门应依本法第35条公告、通知并登记批准、拒绝、暂停批准、终止程序、启动程序或宣告破产的决定。法院可仅在破产登记簿和商业登记簿登记。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