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79条

1. 债务人应依债权人同意、法院批准的条件执行和解建议,并在完成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破产部门,附已清偿债务、方式及证明。 2. 破产法院自部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执行完成、程序终止,适用本法第78条第2款。决定前可征求监督人及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意见。 3. 对债务人关于其债务已清偿通知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债权人,可对第2款决定申诉。申诉成立的,债务人应对该债权人执行建议;在此之前视为未对其执行。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