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63条

1. 启动预防性和解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债务人应与债权人协调成立由各组代表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各组中持有债务金额最大的债权人主持并代表委员会,除非法定多数或持有该组多数债务的债权人同意任命其他代表。 2. 经法定多数或持有多数债务的债权人批准,可解除并替换代表;替代者未获批准的,按所持债务金额从高到低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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