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62条

1. 债务人可依启动程序申请或申请提交后、决定作出前向破产部门提交的申请,取得有担保或无担保借款、银行授信。 2. 启动后,如建议有规定或获法定多数批准,债务人可取得借款、银行授信,破产法院另有决定的除外;并应通知贷款人或授信方其适用本法预防性和解。 3. 破产法院可应债务人请求,并对受监管债务人征求单位意见后,批准新融资,使债权优先于启动日现有普通债务,但融资须为经营所需且不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或和解程序。 4. 新融资可由未抵押或已抵押财产设定抵押;后者的新抵押顺位在现有抵押之后。 5. 经在先抵押债权人同意,新融资可在已抵押财产上取得与现有抵押同顺位或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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