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启动预防性和解不使债务提前到期,也不中止利息;与债务人合同中的相反条款无效。 2. 启动决定不暂停或终止债务人有效合同,包括租赁合同,即使合同另有规定;只要债务人在决定后未停止履行,合同相对方应继续履约。 3. 除和解程序涵盖的合同外,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的,破产法院可应相对方请求,作为中止请求的例外决定解除合同。 4. 如为使债务人经营或符合债权人利益所必需,法院可应债务人请求解除有效合同,但不得严重损害相对方利益;法院决定公平补偿的除外,相对方就解除补偿作为普通债权人参加和解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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