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55条

1. 受托人、监督人、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及全部程序相关方,不得披露其在参与程序期间或因参与而知悉的债务人财务状况、商业关系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数据、账目,亦不得为个人利益使用。 2. 包括商业秘密以及客户、供应商名单,研发信息,职业秘密和其他类似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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