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遵守本法序编关于启动申请规定的前提下,债务人业务面临下列情形,可申请启动预防性和解:a. 已违约,或有理由预计、担忧到期无法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b. 债权人先前否决预防性和解建议或计划,或破产法院拒绝批准,即使涉及未申请的其他债务,且债权人会议或法院决定后已满三个月;c. 破产法院先前决定、判决终止预防性和解或重组程序,即使涉及其他债务,且决定或判决后已满三个月;d. 先前已有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终局判决,且其已依本法恢复权利。 2. 申请所涉债务仍因启动决定而处于本法程序中的,不得申请。 3. 作为第1款b、c、d项及第2款例外,债务人附有法定多数债权人事先批准和解建议的证据时,可随时申请。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