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法作出的通知、告知,如通过电子邮件或约定、破产法院、破产部门、上诉法院确定的其他方式发送,视为有效。 2. 除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和债权人类别代表发出的通知外,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3. 破产部门、单位、受托人、监督人、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及各类别代表,应将电子邮件通知按发送形式保存在专门纸质或电子记录中。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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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本法作出的通知、告知,如通过电子邮件或约定、破产法院、破产部门、上诉法院确定的其他方式发送,视为有效。 2. 除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和债权人类别代表发出的通知外,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3. 破产部门、单位、受托人、监督人、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及各类别代表,应将电子邮件通知按发送形式保存在专门纸质或电子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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