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53条

1. 破产法院可在征求对受监管债务人之单位意见后随时替换受托人或监督人。债务人、任何债权人证明继续任命损害债权人或债务人利益的,也可请求替换。申请不停止程序;法院在十日内决定。 2. 被决定替换的受托人、监督人应给予必要合作,使继任者接任;本款也适用于本法生效前任命者。 3. 受托人、监督人可请求解除职责;法院可批准并任命替代者,且可就已履行服务确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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