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52条

1. 破产法院可依职权或应债务人、债权人,或对受监管债务人应单位请求,指派单位或债权人从专家名册提名一名或多名监督人并确定报酬,由法院决定任命并批准。 2. 监督人不干预程序,并在破产法院要求时编制进展报告。本法第39、41、51条适用于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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