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32条

破产法院可依职权或应债务人、任何债权人、受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在债务清单批准前修改临时停止付款日期;期满后确定日期成为最终日期。任何情况下不得追溯至启动程序决定作出前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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