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应在本法第107条第1款期间内,将计划及附件通知受托人、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委员会代表及成员。委员会代表最迟应在收到计划及附件后下一工作日结束前通知其代表的债权人组。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