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00条

1. 受托人应在本法第95条第1款b项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审查债务,可借助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或债务人。 2. 审查后向破产部门提交债务清单,载明债权人姓名、启动日所欠金额、文件、争议理由及批准或拒绝意见;并载明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特别担保的债权人、各自金额、担保及启动日估值。 3. 提交后十日内,受托人公告清单,说明其认为接受、拒绝的各债务金额。 4. 因征收各类税费产生的政府债务,或证券市场交易结算债务,无须审查即视为批准,即使债务人或第三方争议;金额依终局判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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