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会议前先建立票权图
核对会议当日债权表、债权裁定、担保地位、关联关系、转让及待决异议;逐项模拟法定人数和结果,包括需要全体登记票权多数通过的事项。
- 债权表
- 表决资格以会议当日债权表为准。
- 议程
- 逐项识别职权归属和多数标准。
- 授权
- 核验代表权限及授权范围。
- 情景
- 模拟首次、再次召集及争议结果。
02
会议专属职权不得转交委员会或管理人
会议决定重整、外部管理或清算申请、和解、委员会设置和构成、会议代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核心事项。只有法律未保留给会议的事项才能授权。
03
债权人可以要求召集并锁定议程措辞
管理人、委员会、持有不少于10%登记债权的债权人,或人数达到全体破产债权人及主管机关三分之一者均可发起。管理人不得改写所提问题,通常应在收到要求后三周内开会。
04
法定人数按票权而非人数计算
首次会议须有超过全部登记票权一半的债权人参加;再次召集且通知适当的,超过30%即可。债权表、授权或计票错误都可能导致会议本身不成立。
05
票权以登记债权计算,但不含制裁性金额
票权按可计入的本金和利息比例确定;违约金、罚息、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财务制裁不计票。担保债权人仅在法定情形下表决,登记前需确定其程序地位。
06
出席多数与全体票权多数不可混同
通常由出席票权多数通过。第15条列明的程序选择、管理人或自律组织、委员会、和解及新增议题等关键事项,需要全体登记票权多数。
07
首次会议决定案件走向
会议审查财务分析、下一程序、管理人或自律组织、委员会及后续资金。债权人应及时入表、提前取得材料并准备替代决议文本。
08
委员会把一次表决转化为持续监督
3至11名自然人组成的委员会可索取信息、监督管理人、召集会议并建议更换管理人。成员采用累积投票选举;每人一票且不得转让,以全体成员多数作出决定。
09
程序瑕疵须影响权利或超越职权
决议侵害权利或超越会议职权时,法院可认定无效。已获适当通知者自决议之日起20日内申请;未获通知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申请,但最迟不得超过决议后六个月。必要时同步申请临时措施。
10
投诉需连接法定义务、违反行为与利益损害
第60条涵盖拒绝提供文件、拖延盘点或出售、不合理费用、利益冲突、不追收资产或不撤销交易、召集及披露违规。应明确受损权利和所需救济。
11
并非任何错误都会自动导致管理人被撤换
应证明重大违反、损失风险、恶意或缺乏独立性,并比较会议决议、委员会建议、法院投诉、自律组织程序、损害赔偿及行政途径。
12
联盟应围绕经济成果而非形式多数
协调担保、贸易、税务和集团内债权人的利益,围绕出售、融资、和解或更换管理人形成方案;记录利益冲突,避免构成权利滥用。
13
会议及投诉证据包
最新债权表;债权裁定;官方公告;召集要求及送达;通知;授权书;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及附件;可取得的录音录像;计票表;书面异议;向管理人的请求和答复;违反及经济后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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