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80条

1. 供应方在本法令生效日前收到全部或部分对价或就货物服务签发发票,但货物在其监督下转移、交由接收方支配、完成组装安装、签发海关申报或接收方接受供应发生在生效日后的,供应日视为本法令生效日。 2. 生效日前订立、涉及生效日后全部或部分供应且未规定供应应征税款的协议,按下列方式处理:对价视为含本法令征收的税;无论确定对价时是否考虑税款,均应对供应计税。 3. 实施条例规定生效日前订立协议但供应全部或部分在生效日后发生时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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