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76条

在不影响《税务程序法》的前提下,FTA应就下列情形向个人作出行政罚款评定,并自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 1. 应税人未依第38条标示含税价格; 2. 应税人未依第43条通知FTA按利润率计税; 3. 未遵守货物在指定区域保存或转移至另一指定区域的条件程序; 4. 应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税务发票或替代文件; 5. 应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税务贷项通知单或替代文件; 6. 应税人未遵守电子签发税务发票和贷项通知单的条件程序。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