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74条

1. 尽管有实施条例,应税人应将可退税款余额结转以后税期,并与应付税款或本法令、《税务程序法》下行政罚款抵销至全部使用;适用情形为可退进项税超过同期应付销项税,或向FTA支付的税超过应付税款。 2. 结转后仍有余额的,可申请退还;实施条例规定期限、程序和机制。 3. 抵销后未申请退还的,余额自产生税期结束后结转不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前未申请退还或未用于清偿税务义务的,请求权消灭,亦不得再用于清偿税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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