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尽管有实施条例,下列情形应税人应将可退税款余额结转至以后税期,并与以后税期应付税款或依本法令、《税务程序法》施加的行政罚款抵销,直至全部使用:可退进项税超过同期应付销项税;或应税人向FTA支付的税超过本法令应付税款,但前项情形除外。 2. 结转一段期间后仍有余额的,应税人可向FTA申请退还;实施条例规定退还剩余金额的期限、程序和机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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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有实施条例,下列情形应税人应将可退税款余额结转至以后税期,并与以后税期应付税款或依本法令、《税务程序法》施加的行政罚款抵销,直至全部使用:可退进项税超过同期应付销项税;或应税人向FTA支付的税超过本法令应付税款,但前项情形除外。 2. 结转一段期间后仍有余额的,应税人可向FTA申请退还;实施条例规定退还剩余金额的期限、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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