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7条

尽管有第5、6条,下列事项不视为供应: 1. 出售或发行代金券,但收到的对价超过其标明现金价值的除外,具体依实施条例; 2. 将业务或其独立部分从一人转移给应税人以继续该业务; 3. 实施条例确定的其他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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