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62条

销项税按下列方式调整: 1. 供应应付销项税超过已登记人计算金额的,应签发新税务发票,并在发现增加的税期计算额外应付税款; 2. 已登记人计算的销项税超过供应实际应征金额的,应在第61条第1款情形发生之日起不迟于十四日,依本法令签发税务贷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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