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登记人应在供应日后调整销项税:供应取消;因供应性质变化导致税务处理变化;原约定对价因任何原因变化;货物或服务接收方向已登记人全部或部分退回且对价全部或部分返还;错误征税或适用税务交易。 2. 供应方在供应日将供应地按第27条第1款处理,但因货物移动发现应按该条第3款(b)(1)项处理的,不适用第1款(e)项。 3. 税务发票所收销项税因第1款情形与实际应收税款不符,或已登记人在供应发生税期申报表中因第1款情形错误计算应付销项税时,方可调整。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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