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57条

1. 在不影响进项税退还一般规定的前提下,内阁应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议确定有权全额收回下列进项税的政府机关和慈善机构:政府机关为主权活动支付的进项税;慈善机构为相关慈善活动支付的进项税。 2. 实施条例排除退还的税款,以及用于作出免税供应的货物服务所付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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