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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
第4条
下列主体对所征税款负责: 1. 实施第2条第1款供应的应税人; 2. 相关货物的进口商; 3. 依第48条第3款取得货物的已登记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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