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实体企业税豁免

第2条

1. 就《企业税法》第4条第1款第(i)项而言,属于应税人的国际体育实体、体育实体或支持实体,在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免征企业税: a. 除与实现其主要宗旨或专门宗旨(视情况而定)直接相关的活动外,不开展任何业务或业务活动。 b. 其收入或资产仅用于实现其主要宗旨或专门宗旨(视情况而定),或支付与该等宗旨有关的必要且合理的支出。 c. 其任何收入或资产均不得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以使其任何股东、成员、受托人、创办人或信托设立人获得个人利益,但该等人士属于下列主体之一的除外: 1) 合格公共利益实体; 2) 政府实体; 3) 政府控制实体; 4) 国际体育实体,但该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均不得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以使其任何股东、成员、受托人、创办人或信托设立人获得个人利益;该人士属于本项第1、2、3或7目所列实体的除外; 5) 体育实体; 6) 支持实体; 7) 主要宗旨为推广、管理或发展一项或多项体育运动的任何其他实体,但相关收入或资产须仅用于实现该等宗旨,或支付与之有关的必要且合理的支出;并且其任何收入或资产均不得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以使该实体本身或其任何股东、成员、受托人、创办人或信托设立人获得个人利益;该人士属于本项第1至6目所列实体的除外;以及 8) 部长决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实体。 d. 符合部长决定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 2. 国际体育实体、体育实体或支持实体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实该实体是否符合本决定第1条相关定义及本条第1款所列条件所需的全部数据、资料和文件。 3. 依本决定免征企业税的国际体育实体、体育实体或支持实体,如未满足本条第1款所列任何条件,或在某一纳税期间的任何时点不再符合本决定第1条相关定义,则自该纳税期间开始之日起停止被视为免税人;《企业税法》第4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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