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税收抵免

第7条

部长应作出决定,明确: 1. 研发税收抵免可予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2. 企业重组时研发税收抵免可转让和保留的条件,包括停止合格研发活动的后果; 3. 合格实体须遵守的记录保存要求,以证明相关活动属于可申报研发税收抵免的合格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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