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格实体在相关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就合格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支出类别,视为合格研发支出: a. 雇员成本; b. 消耗性材料成本; c. 分包费用; d.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在成本分摊安排项下承担的分摊份额; e. 部长决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支出类别; f. 本款a至e项所列、按照适用会计准则资本化且与合格研发活动产生的内部开发无形资产有关的成本。 2. 部长应作出决定,明确本条第1款所述术语的定义及其他相关规则和条件,包括雇员成本的任何加计金额。 3. 合格研发支出仅在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方可用于申报研发税收抵免: a. 支出由合格实体完全且专门为开展合格研发活动而发生。支出具有多重用途的,仅计入可识别的、完全且专门用于开展合格研发活动的部分或比例; b. 每个研发项目在相关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的支出不低于500,000迪拉姆,但不包括部长决定可能规定的雇员成本加计金额; c. 该支出属于可扣除支出,但本条第1款f项规定的除外; d. 在该支出记入合格实体财务报表的范围内,不包括由补助直接或间接资助的任何部分或比例; e. 该支出未根据《企业税法》或阿联酋任何其他法律享受任何激励、抵免、豁免或其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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