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税收抵免

第4条

就本决定而言,下列实体不视为合格实体: 1. 既不缴纳企业税也不缴纳补足税的任何实体。 2. 选择适用《企业税法》第21条的任何实体。 3. 部长决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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