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税收抵免

第3条

1. 合格实体可就合格研发支出申报研发税收抵免,但须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a. 合格实体达到部长决定规定的从事合格研发活动的最低雇员人数; b. 合格实体取得委员会要求的必要事先批准,并遵守部长决定规定的持续合规要求以及委员会规定的任何附加要求; c. 合格实体承担实施合格研发活动的财务负担; d. 合格实体享有利用无形资产或合格研发活动其他成果所产生收益的份额。该等利用包括转让该等无形资产、合格研发活动其他成果或其中的权利,或者将其用于商业经营; e. 相关研发项目旨在增加知识存量或开发现有知识的新用途,且合格研发活动为实现该目标而直接开展;以及 f. 合格实体遵守本决定以及部长、委员会或税务机关为实施本决定而作出的任何其他决定所规定的全部要求。 2. 除本条第1款条件外,如合格实体为合格自由区人士,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对发生合格研发支出的纳税期间内来源于合格研发活动的应税所得,按9%的税率缴纳企业税;或 b. 就发生合格研发支出的财政年度缴纳补足税。 3. 合格研发活动在合格实体停止开展该等活动、无法继续经营或进入清算程序三者中最早发生之日视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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