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

第16条

1. 数据主体有权在下列情形要求控制者限制并停止处理: a. 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准确性提出异议;处理应在特定期间受到限制,以便控制者核实数据准确性; b. 数据主体反对以违反约定目的的方式处理其个人数据; c. 处理违反本法令及适用立法。 2. 处理目的实现后,如为完成权利主张、抗辩或诉讼相关程序所必需,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控制者继续保存其个人数据。 3. 尽管有第1款规定,在下列情形,控制者可未经数据主体同意继续处理个人数据: a. 处理仅限于保存个人数据; b. 为提出或抗辩权利和诉讼,或为司法程序所必需; c. 为保护第三方权利所必需; d. 为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 4. 控制者解除本条规定的限制时,应通知数据主体。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