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

第66条

1. 阿拉伯语为本法令、实施条例及实施决定规定的全部记录、档案、数据、表格等所采用的语言。 2. 雇主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拟制、发布必须发布的指示和通告时,应使用阿拉伯语;对不懂阿拉伯语的劳动者,还应使用其理解的另一语言,且其他语言文本应与阿拉伯语一致;发生争议时以阿拉伯语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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