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国劳动者在服务终止时依国家现行养老金和社会保障法律取得服务终了金。 2. 连续服务满一年或以上的外籍全日制劳动者,在服务终止时按基本工资取得:a. 前五年每年二十一日工资;b. 超过五年的每年三十日工资。 3. 连续服务满一年后,不足一年的部分按实际工作期间比例计算。 4. 无薪缺勤日不计入服务期间。 5. 在不损害某些企业劳动者养老金或退休福利特别法律的前提下,月薪、周薪或日薪外籍劳动者按最后基本工资计算,计件劳动者按本法令规定的平均日工资计算。 6. 外籍劳动者服务终了金总额不得超过两年工资。 7. 雇主可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中扣除依法或判决应付的款项。 8. 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并与有关机关协调,批准其他替代制度,并规定参加条件、规范和机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