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

第50条

1. 外籍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的,自缺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获发在国家境内从事其他工作的许可;知悉上述情况的其他雇主在该期间不得雇用或继续留用该劳动者。 2. 部可依实施条例规定的规范和程序,使某些岗位类别、技能等级或劳动者免于适用第1款。 3. 雇主应依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向部报告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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