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基于合法理由终止合同,但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合同约定的通知期内工作;通知期不少于三十日且不超过九十日。 2. 合同在通知期内继续有效并于届满时终止。劳动者依最后工资取得全额工资,并应雇主要求在该期间工作。双方可约定免除或缩短通知期,但应保留劳动者对合同约定通知期的全部权利。双方通知期应相同,但对劳动者更有利的除外。 3. 未遵守通知期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通知补偿,即使未造成损害;金额为整个通知期或剩余期间的工资。 4. 月薪、周薪、日薪或小时工资劳动者按最后工资计算;计件劳动者按本法令所述平均日工资计算。 5. 雇主终止合同时,劳动者在通知期内每周可无薪缺勤一个工作日寻找其他工作,并至少提前三日通知雇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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