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阁根据部长建议并与有关机关协调作出决定,规定工伤和职业病、发生时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雇主义务、劳动者完全或部分永久残疾时的补偿、其死亡时家属应得补偿及其分配规则和金额。 2. 劳动者遭受工伤或职业病时,雇主应:a. 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规范和程序承担治疗费用,直至其治愈并能复工或被确认残疾;b. 如不能工作,在治疗期间或六个月内(以较短者为准)支付全额工资;治疗超过六个月的,再支付半额工资最多六个月,或至治愈、确认残疾或死亡,以先发生者为准。 3. 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者死亡的,家属有权取得相当于二十四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但不少于18,000迪拉姆且不超过200,000迪拉姆。补偿按死亡前基本工资计算,并依实施条例在受益人间分配,不影响家属取得服务终了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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