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

第32条

1.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享有带薪假:a. 配偶死亡五日;母亲、父亲、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或祖父母死亡三日,自死亡日起算;b. 子女出生的父亲或母亲享有五个工作日育儿假,可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或间断使用;c. 内阁决定的其他假期。 2. 在国家认可的教育机构注册学习,且为雇主服务不少于两年的劳动者,为参加考试每年可获十个工作日学习假。 3. 本国劳动者依国家现行法律享有带薪全脱产假履行国民及预备役服务。 4. 取得本条假期须提供有关机关证明。 5. 本条假期的给予和安排由实施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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