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劳动者享有六十日产假:前四十五日全薪,后十五日半薪。 2. 产假后,如本人或子女因怀孕或分娩所致疾病不能复工,并有医疗机构证明,可连续或间断无薪缺勤最多四十五日;该期间不计入服务终了金的服务期间或退休制度缴费期间。 3. 怀孕满六个月后分娩的,无论胎儿死产或活产后死亡,女劳动者均享有第1款产假。 4. 生育患病或残疾且依医疗报告需要持续陪护的子女,女劳动者自正常产假结束后享有三十日全薪假,并可再延长三十日无薪假。 5. 女劳动者可自预产月前一个月最后一日起随时申请产假,雇主必须准予,并由医疗机构证明。 6. 取得本条产假或缺勤不影响其享有其他假期的权利。 7. 女劳动者在本条准许的假期内为其他雇主工作的,原雇主可不支付该期间工资或追回已付款项。 8. 不得因怀孕、取得产假或依本条缺勤而终止女劳动者服务或向其发出终止通知。 9. 产假复工后至分娩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女劳动者每日享有一次或两次哺乳休息,合计不超过一小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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