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

第13条

雇主必须:1. 依部决定的条件、规范和程序保存劳动者档案和记录,劳动者档案自服务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两年;2. 不得扣留劳动者官方文件,亦不得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强迫其离境;3. 依本法令实施条例制定工作组织规则,包括工作指示、处分、晋升、奖金等规章制度;4. 依国家现行规则、条件和标准提供经主管机关许可的适当住所,或支付住房津贴,或将其计入工资;5. 投资发展劳动者技能,并依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提供最低限度的培训、资质培养及赋能工具和方案;6. 提供必要防护手段,防止工作期间可能发生的工伤和职业病,提供指导和宣传制度及适当培训,并定期评价各方对职业健康、安全和安保要求的遵守情况;7. 依工作及劳动者性质采取适当方法,确保劳动者知悉其工作权利和义务;8. 依国家现行法律承担劳动者医疗费用;9. 承担现行法律规定的保险、缴费和担保费用;10. 除依本法令外,不得允许劳动者为他人工作;11. 劳动合同届满时,应劳动者请求免费出具经验证明,载明入职日、工作终止日、服务总期间、职称或工作种类、最后工资及合同终止原因,且不得载有可能损害劳动者声誉或降低其就业机会的内容;12. 承担劳动者返回招募地或双方约定其他地点的费用,但劳动者已受雇于另一雇主,或合同因劳动者原因终止而应由其承担费用的除外;13. 提供安全、适当的工作环境;14. 履行本法令、其实施条例、内阁决定或国家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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