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

第12条

1. 除确有必要,或为防止事故发生或修复事故后果外,不得指派劳动者从事与劳动合同约定有根本差异的工作;该指派应依本法令实施条例仅属临时性质。 2. 在第1款所述情形以外,雇主可指派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工作,但须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 3. 如从事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工作要求劳动者改变住所,雇主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劳动者迁移和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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