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94条

1. 诉讼任何阶段,一方可要求对方作决定性宣誓,但事实应与被要求者本人有关;非本人事实的,仅就其是否知情宣誓。法官可制止滥用。 2. 被要求者可转由对方宣誓,但事实仅由其一人实施、双方未共同参与的除外。 3. 对方同意宣誓后,提出或转交宣誓者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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