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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9条
哑人或类似情形当事人的承认、询问、作证、宣誓、提出宣誓、拒绝宣誓及转由对方宣誓,应以书面方式作出;不会书写的,以其惯用手势作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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