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可依职权或应一方当事人请求,通过记载于电子或纸质庭审笔录的决定,撤销其先前命令实施的证据程序,但应在庭审笔录中说明理由。 2. 法院可决定不采纳证据程序的结果,但应在决定或判决中说明理由。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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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可依职权或应一方当事人请求,通过记载于电子或纸质庭审笔录的决定,撤销其先前命令实施的证据程序,但应在庭审笔录中说明理由。 2. 法院可决定不采纳证据程序的结果,但应在决定或判决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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