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8条

1. 法院可依职权或应一方当事人请求,通过记载于电子或纸质庭审笔录的决定,撤销其先前命令实施的证据程序,但应在庭审笔录中说明理由。 2. 法院可决定不采纳证据程序的结果,但应在决定或判决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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