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69条

证言应就亲眼所见、亲自查验或亲耳所闻作出。传闻证言原则上不予采纳,但通常难以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的事项除外,包括: 1. 死亡; 2. 婚姻; 3. 离婚; 4. 血统; 5. 宗教基金及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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