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57条

非正式电子证据在下列情形对交易各方具有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1. 依相关现行立法生成; 2. 源自争议合同规定的电子方式; 3. 源自经认证或向公众开放的电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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