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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56条
正式电子证据符合本法第24条第1款条件的,具有公文书的证明力,包括公共实体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实体的电子系统自动生成的文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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