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张伪造者应将其持有的涉嫌伪造文书,或送达给其的副本,交案件管理办公室;拒绝交付文书或副本的,丧失主张伪造的权利,此后不再受理。 2. 文书由对方持有的,法院应命令其立即交案件管理办公室,或命令扣押、存档。对方拒绝交付且法院无法扣押的,视为文书不存在;此后能够扣押时,不受影响。 3. 在任何情况下,文书交案件管理办公室前,应由审判长、书记员签署。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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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张伪造者应将其持有的涉嫌伪造文书,或送达给其的副本,交案件管理办公室;拒绝交付文书或副本的,丧失主张伪造的权利,此后不再受理。 2. 文书由对方持有的,法院应命令其立即交案件管理办公室,或命令扣押、存档。对方拒绝交付且法院无法扣押的,视为文书不存在;此后能够扣押时,不受影响。 3. 在任何情况下,文书交案件管理办公室前,应由审判长、书记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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