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44条

1. 可在诉讼任何阶段主张文书伪造。主张者应列明全部涉嫌伪造之处、相关证据及请求采用的调查程序,并通过向法院提交、电子存档的书面陈述,或记入电子、纸质庭审笔录。 2. 伪造主张对争议有影响,案件事实、文件不足以使法院确信文书真实或伪造,且法院认为所请求调查具有影响并可采纳的,应命令进行调查。 3. 伪造调查依本编规则、程序,通过样本比对、听取证人或二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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