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第36条

诉讼进行期间,包括在上诉法院,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依职权或应一方请求决定: 1. 追加第三人,命令其提交持有的文书; 2. 在当事人无法取得时,向公共实体调取文书或证明与原件相符的认证副本。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要求公共实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供其掌握的涉案信息,但不影响相关立法的规定。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