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可请求对方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或提供查阅;法院依下列条件作出命令: A. 文书本身或其种类明确; B. 文书与涉案商业交易有关,或有助于查明真相; C. 查阅不致侵犯商业秘密权或相关权利,但法院以说明理由的决定另有认定的除外。 2. 对方拒绝依法院根据第1款作出的命令向请求人提交文书的,法院可将拒绝视为请求人主张属实的推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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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可请求对方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或提供查阅;法院依下列条件作出命令: A. 文书本身或其种类明确; B. 文书与涉案商业交易有关,或有助于查明真相; C. 查阅不致侵犯商业秘密权或相关权利,但法院以说明理由的决定另有认定的除外。 2. 对方拒绝依法院根据第1款作出的命令向请求人提交文书的,法院可将拒绝视为请求人主张属实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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