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方承认持有文书、保持沉默,或请求人证明请求属实的,法院应命令立即或在指定日期提交文书。 2. 对方经给予一次期限后仍拒绝提交的,请求人所交副本视为真实并与原件相符;请求人未提交副本的,法院可采信其对文书形式、内容的陈述。 3. 对方否认文书存在,而请求人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明的,请求人可请求法院命令对方宣誓:文书不存在,其不知道文书存在及所在,未隐藏文书,也未为阻止请求人以其举证而疏于查找。对方拒绝宣誓且未转由请求人宣誓,或转由请求人且请求人完成宣誓的,适用第2款的后果。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