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可请求监督法官或法院视情命令对方提交其持有且对案件结果有影响的电子或纸质文书,限于下列情形: A. 法律允许请求其提交或交付; B. 文书为双方共有,特别是文书有利于双方、证明双方相互权利义务,或影响双方法律地位; C. 对方在诉讼任何阶段援引该文书。 2. 请求具备下列内容方予受理: A. 尽可能详细说明文书特征及内容; B. 证明文书由对方持有的迹象、情形; C. 拟由文书证明的事实,以及命令对方提交的依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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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可请求监督法官或法院视情命令对方提交其持有且对案件结果有影响的电子或纸质文书,限于下列情形: A. 法律允许请求其提交或交付; B. 文书为双方共有,特别是文书有利于双方、证明双方相互权利义务,或影响双方法律地位; C. 对方在诉讼任何阶段援引该文书。 2. 请求具备下列内容方予受理: A. 尽可能详细说明文书特征及内容; B. 证明文书由对方持有的迹象、情形; C. 拟由文书证明的事实,以及命令对方提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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